首页 > 政策法规 >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若干规定 > 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常州软件园建设,进一步发展常州高新区的软件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进入常州软件园并经省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1、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第三年上缴所得税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由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上缴所得税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其50%由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3、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 园内新办软件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7、 企业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年薪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区科技局、财政局认定后,其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的50%由财政以专项形式,在其于本市购买商品房、汽车和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为本企业增加资本金时奖励给个人。
8、 对进驻软件园批租土地的企业,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元/平方米征收,其它由新区征收的各类建设规费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9、 以前政策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